造谣诽谤罪定性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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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09 10:4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具体来说,诽谤罪的定性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LFA小编建议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诽谤行为的侵害,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刑事、诽谤罪、网络诽谤、严重后果、被害人谅解、酌情从宽]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20)晋0303刑初105号: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寻衅滋事、诽谤、虚假诉讼、诈骗、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2.(2019)津0116刑初60436号:彭老黑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16)粤07刑终169号:꒟气荣与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4.(2019)粤03刑终1970号:何某某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5.(2018)新刑申24号:王新宏诽谤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xia***63.com2024-10-0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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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具体来说,诽谤罪的定性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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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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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晋0303刑初105号: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寻衅滋事、诽谤、虚假诉讼、诈骗、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2.(2019)津0116刑初60436号:彭老黑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16)粤07刑终169号:꒟气荣与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4.(2019)粤03刑终1970号:何某某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5.(2018)新刑申24号:王新宏诽谤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