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和录音钱能要回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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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1 08:0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没有借条,但有转账记录和录音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多种形式,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您的情况中,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转账记录能够清晰地显示资金流向和金额,且与借款的事实相吻合,那么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可能被视为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的一部分。如果是合法录制并且内容清晰明确,能够证明借款人承认欠款或讨论还款事宜,那么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仅有转账记录和录音可能不足以完全证明借款事实和债务的存在。通常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加强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LFA小编建议建议您尽快收集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咨询LFA.CN认证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xia***63.com2024-10-11 08:0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没有借条,但有转账记录和录音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多种形式,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您的情况中,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转账记录能够清晰地显示资金流向和金额,且与借款的事实相吻合,那么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可能被视为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的一部分。如果是合法录制并且内容清晰明确,能够证明借款人承认欠款或讨论还款事宜,那么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仅有转账记录和录音可能不足以完全证明借款事实和债务的存在。通常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加强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LFA小编建议建议您尽快收集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咨询LFA.CN认证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