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降职调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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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1 09:24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公司无故降职调岗的行为通常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有其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改变劳动者的职位或工作内容。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无故将劳动者从原来的职位调到另一个职位,并且这个变动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那么这种降职调岗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职位、工作内容等)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公司无故降职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安排,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坚持无故降职调岗,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无故降职调岗的事实,并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LFA小编建议如果劳动者遇到公司无故降职调岗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降职调岗的原因,并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仲裁前,建议咨询LFA.CN认证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6]《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xia***63.com2024-10-1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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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职调岗的行为通常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有其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改变劳动者的职位或工作内容。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无故将劳动者从原来的职位调到另一个职位,并且这个变动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那么这种降职调岗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职位、工作内容等)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公司无故降职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安排,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坚持无故降职调岗,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无故降职调岗的事实,并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LFA小编建议如果劳动者遇到公司无故降职调岗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降职调岗的原因,并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仲裁前,建议咨询LFA.CN认证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6]《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