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骨折校方险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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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1 14:28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要回答“孩子在学校骨折校方险赔多少”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归属:首先需要确定孩子骨折的责任归属。如果孩子的骨折是由于学校设施不当、教师疏忽或其他学校管理上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以免责。如果骨折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保险赔偿范围:如果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赔偿数额: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则需要根据孩子的伤残等级来确定。此外,如果孩子因骨折导致误学,还应当赔偿因误学减少的收入。
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赔偿数额将根据孩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伤残等级来确定。如果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LFA小编建议建议家长首先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学校是否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以及保险赔偿的具体范围。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家长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孩子的实际损失。如果学校拒绝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合理,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4]《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xia***63.com2024-10-1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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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孩子在学校骨折校方险赔多少”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归属:首先需要确定孩子骨折的责任归属。如果孩子的骨折是由于学校设施不当、教师疏忽或其他学校管理上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以免责。如果骨折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保险赔偿范围:如果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赔偿数额: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则需要根据孩子的伤残等级来确定。此外,如果孩子因骨折导致误学,还应当赔偿因误学减少的收入。
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赔偿数额将根据孩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伤残等级来确定。如果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LFA小编建议建议家长首先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学校是否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以及保险赔偿的具体范围。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家长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孩子的实际损失。如果学校拒绝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合理,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4]《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