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合理怎么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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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2 02:37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如果拆迁工作中的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公司。这是因为拆迁行为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行政行为,而非单纯的民事行为。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当首先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确认被告: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非拆迁公司。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补偿不合理,例如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协议等。选择管辖法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FA小编建议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确认被告、提供证据和选择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民事、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9)浙行申1009号:舒炎良、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2019)浙0411行初71号:郁孙卫、郁孙涛、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3.(2018)桂09行初58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刘江明、黄宗生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4.(2020)赣1121行初13号:祝全荣与铅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铅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5.(2016)鲁11行初50号:朱炳焕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xia***63.com2024-10-12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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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迁工作中的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公司。这是因为拆迁行为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行政行为,而非单纯的民事行为。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当首先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确认被告: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非拆迁公司。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补偿不合理,例如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协议等。选择管辖法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FA小编建议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确认被告、提供证据和选择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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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浙行申1009号:舒炎良、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2019)浙0411行初71号:郁孙卫、郁孙涛、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3.(2018)桂09行初58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刘江明、黄宗生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4.(2020)赣1121行初13号:祝全荣与铅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铅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5.(2016)鲁11行初50号:朱炳焕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