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辞职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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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2 04:06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的合同没有到期,但他们在提前通知期满后选择离开,他们有权这样做。因此,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时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这表明,如果劳动者在未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例如在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等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合同没到期辞职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
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LFA小编建议如果劳动者想要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职,建议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经济补偿金、违约责任]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9)闽01民终5116号:陆阿密、福州市仓山区康语儿童智能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吴祖光与车城大富豪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2018)浙01民终7128号:江海民、浙江白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4.(2017)湘0105民初701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廖金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21)晋0522民初2098号:晋城市柠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子良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xia***63.com2024-10-12 04:06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的合同没有到期,但他们在提前通知期满后选择离开,他们有权这样做。因此,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时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这表明,如果劳动者在未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例如在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等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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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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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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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闽01民终5116号:陆阿密、福州市仓山区康语儿童智能康复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吴祖光与车城大富豪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2018)浙01民终7128号:江海民、浙江白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4.(2017)湘0105民初701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廖金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21)晋0522民初2098号:晋城市柠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子良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