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以交保释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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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4 10:50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刑事拘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然而,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判决,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从而暂时离开看守所。取保候审是指在保证嫌疑人不会逃避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看守所的措施。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或者保证金保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且申请取保候审被批准后,交纳了保证金,那么嫌疑人可以暂时离开看守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已经无罪,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并且在取保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否则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并且可能会被重新收押。
LFA小编建议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被刑事拘留,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由律师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且准备好保证金。同时,建议您在取保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免保证金被没收,并且可能会被重新收押。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决定机关。”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刑事拘留、保释金、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20)闽0583刑初278号:黄艺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2016)粤04刑终301号:刘伦涛、张旭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3.(2020)浙10刑终247号:蒋兴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2020)粤19刑终402号:邓御翔、刘健雄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5.(2020)赣11民终425号:袁廷荣、姚文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ia***63.com2024-10-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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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然而,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判决,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从而暂时离开看守所。取保候审是指在保证嫌疑人不会逃避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看守所的措施。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或者保证金保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且申请取保候审被批准后,交纳了保证金,那么嫌疑人可以暂时离开看守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已经无罪,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并且在取保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否则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并且可能会被重新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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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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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闽0583刑初278号:黄艺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2016)粤04刑终301号:刘伦涛、张旭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3.(2020)浙10刑终247号:蒋兴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2020)粤19刑终402号:邓御翔、刘健雄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5.(2020)赣11民终425号:袁廷荣、姚文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