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定罪与量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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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15 13:5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定罪与量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犯罪构成:
抢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数额的认定:
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LFA小编建议如果您遇到抢夺罪的相关问题,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相关案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基于[请多维度详细回答:抢夺罪的定罪与量刑怎么算]作为检索关键词,据此,为您推荐以下案例供参考:
1.(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4号:李启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2019)湘1226刑初2号:(2019)湘1226刑初2号薛代平、满俊宏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3.(2019)赣1002刑初553号:吴勤文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4.(2020)赣10刑终30号:吴勤文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5.(2018)粤刑终860号:冯博富、尹凤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xia***63.com2024-10-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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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定罪与量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犯罪构成:
抢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数额的认定:
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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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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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4号:李启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2019)湘1226刑初2号:(2019)湘1226刑初2号薛代平、满俊宏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3.(2019)赣1002刑初553号:吴勤文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4.(2020)赣10刑终30号:吴勤文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5.(2018)粤刑终860号:冯博富、尹凤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