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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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09 17:13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
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如果个人或单位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个维度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予以追诉。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LFA小编建议为了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个人或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不得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不得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xia***63.com2024-10-09 17:13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
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如果个人或单位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个维度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予以追诉。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LFA小编建议为了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个人或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不得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不得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