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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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63.com2024-10-08 13:59
来自LFA律法网的热心网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拘留开始之日不算在拘留期限以内。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应当从被拘留人被送进看守所之日起计算,不包括拘留开始的那一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应当从被拘留人被送进看守所之日起计算,不包括拘留开始的那一天。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四日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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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xia***63.com2024-10-0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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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拘留开始之日不算在拘留期限以内。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应当从被拘留人被送进看守所之日起计算,不包括拘留开始的那一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应当从被拘留人被送进看守所之日起计算,不包括拘留开始的那一天。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四日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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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