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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状.docx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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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苏某壮,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圆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瑶,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连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某辉。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苏某壮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证明文件,协助苏某壮办理位于连江县**镇**路**号**#楼**单元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判令某某公司向苏某壮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总购房款690245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自2020年3月8日起计至某某公司向苏某壮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证明文件并协助苏某壮办理连江县**镇**路**号**#楼**单元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8日,违约金为53286.91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12日,苏某壮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某壮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镇**路**号**#楼**单元房屋(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总购房款金额690245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办证事宜约定如下:第十四条,'因开发商无法按照第〔1〕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交付买受人。';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鉴于项目开发及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复杂性,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履行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和协助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的期限予以变更,即在原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85日。……若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的450天内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由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苏某壮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90245元,某某公司就苏某壮已支付的购房款开具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某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苏某壮交付该商品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在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的450天内,即2020年3月7日前向苏某壮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证明文件和协助苏某壮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某某公司均未按照约定履行前述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苏某壮承担违约责任。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苏某壮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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