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水域的丰富太阳能资源,强化绿色低碳品种,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1.租赁标的1.1.乙方租赁甲方位于的水域(面积:亩,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以下简称“租赁物”)作为项目的建设、运营。1.2.甲方保证该水域的权属归甲方所有,没有存在任何权属争议。2.租赁期限2.1.该水域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在与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3.租金条款3.1.租金:每亩租金为元/年。自乙方取得政府批准项目立项建设批准书开始计租。3.2.甲方免除乙方第一年的租金(第一年为工期)。3.3.在乙方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书之日起日内乙方交纳一年租金作为押金给甲方。3.4.租金支付:乙方应于免除租金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向甲方支付第一次的租金,之后的租金应于下一年租期开始前日向甲方支付。3.5.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页/共4页4.1.甲方承诺对租赁物具有合法权属,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给乙方使用。如有第三方主张租赁物的权属,甲方应负责予解决,乙方如因此无法正常建设、运营,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2.乙方在办理报批手续过程中,如需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料,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协助乙方办理在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工作。4.3.乙方在取得政府部门立项批准书并向甲方支付押金后,两个月内甲方应暂停租赁区域内所有养殖并搬出,将场地移交给乙方使用,不得影响乙方工程施工。4.4.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如乙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给甲方,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5.所有的发电设施、设备皆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应自行拆除和搬离所有发电设施、设备,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4.6.为了保障电力安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发电站的正常运营,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者纠纷,在争议或者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7.乙方保证依法经营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5.合同的变更、终止、转让与解除5.1.如乙方在办理建设报批手续过程中,无法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导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2.若租赁期限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情形或者因不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5.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应事先告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促使第三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并签订相应的变更合同。5.4.如政府部门对租赁物进行征收,则发电站建设补偿款归乙方,其余补偿款归甲方。第2页/共4页5.5.租赁期内,如甲方将租赁物转让、出租给第三方的,乙方有优先权,如乙方不主张优先权,将本合同对变更后的权属人继续有效,甲方应确保第三方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运营。5.6.租赁期内,如因第三方主张租赁物的权属,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设施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等)。6.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2.甲方拖延交付租赁物的,按元/每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拖延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3.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4.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或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除应承担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7.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