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转让标的1.1.本合同交易标的为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以下合称为转让标的)。(1)工业用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地号:。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2)地上厂房信息如下:房地产权证号:;工业厂房面积:平方米;其他信息:;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1.2.卖方承诺(1)转让标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完全的物权,卖方有权出售。(2)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卖方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3)转让标的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4)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7条)1.3.买方承诺第1页/共13页(1)买方买入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2.转让价款2.1.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2.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8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6条之约定承担。3.付款方式3.1.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3.2.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内共同至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日内,买方应当将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3.3.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3.4.剩余房款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为房产税款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方应当在10日内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方:(1)本合同交接条款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2)本合同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3)若卖方未能按交接条款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4.卖方指定代理人4.1.卖方指定作为本次交易卖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权利、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即包括而不限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为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证号:第2页/共13页常居住址:联系电话:4.2.买方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应当支付(或由银行解付)至以下账户之一,即买方支付至任何一个账户即视为已完成了付款义务。具体按照银行及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账户一: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二:开户银行:账号:。4.3.若支付至代理人之收款账户,则其与卖方之间的账务结算支付与买方无关。5.过户5.1.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之当日,卖方应当将本合同第1条所述之《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给买方。5.2.卖方收到定金后,双方即开始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等。5.3.买方应于本条5.2款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的十日内,依据约定付款方式向指定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付清全部合同价款。5.4.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主导办理,卖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方应当在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若卖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5.5.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6.税费承担6.1.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方承担,即:(1)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评估费(若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方全部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国家规定。(公司)所得税由卖方自行承担。(2)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方承担。第3页/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