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04年版)合同编号: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甲方(出卖人):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委托代理人:电话:乙方(买受人):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标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名称:首选颜色:次选颜色:第二条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元,大写。数量:台。车辆总价:元,大写。运费元,由方承担。出库费元,由方承担。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2.2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3、分期付款方式:3.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3.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3.3年月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质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3、交车地点: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第六条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