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陆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某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7,067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陆某支付原告银行利息(暂计)1,000元截止2020年11月7日前面两批货款产生的利息为29,609元,转化为本金,以其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LPR的4倍计算;3.判令被告陆某支付原告银行利息(暂计)1,000元截止2021年1月28日第三批货款产生的利息为17,458元,转化为本金,以其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LPR的4倍计算;4.被告某某公司2对上述被告陆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被告陆某在某某厂1房向原告采购钢材,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7日和1月16日,分三批由原告将某购买的钢材交至被告陆某,总货款为383,282.78元。被告陆某与原告约定货签收一周内付清货款,如违约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约定如产生利息,先扣除利息款项,剩余金额再减除货款。由于被告陆某违约,跟原告签了多份利息单据,经原告多次催讨,分别由被告某某公司2于2020年11月27日支付258,169.18元,2021年1月28日支付125,113.6元,剩余货款47,067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无着。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