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管号: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制1公示稿宗地代码:440306406004GB00191宗地号:A810-0050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23)4013号出让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53977368K;法定代表人:李昆;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壹点规划馆;邮政编码:518109;电话:23335710。受让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2公示稿受让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3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通过挂牌方式出让。本宗地代码为440306406004GB00191,宗地号为A810-0050,出让宗地总面积7904.44平方米;出让宗地的范围详见本合同所附宗地界址图(见附件1)。第五条本宗地的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4公示稿第六条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出让人已将本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对本宗地的现状有充分了解,并且不持任何异议。第七条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3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八条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受让人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以第(一)种方式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含本日,下同)。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三)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计收利息。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5公示稿/年/月/日之前(含本日,下同)。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九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后,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宗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出让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附件2)要求。其中,本宗地规定建筑面积29970平方米,包括:研发用房20980平方米、小型商业1000平方米、宿舍5840平方米、食堂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1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15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第十一条在本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除法6公示稿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移交方式及接收部门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公交首末站15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移交区政府;(二)/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按成本价移交/;(三)物业服务用房100平方米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四)其他:/。成本价计算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等,移交方式及接收部门按本合同所附的任务书或协议书(附件3)执行。(一)/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移交/;(二)/产权归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