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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动产质押合同(最高额+第三方债务).docx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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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甲方(质权人、债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出质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系列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债权最高限额额度内,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被担保的主债权2.1.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债务人名称或姓名:有限公司。2.3.系列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2.4.上述被担保的一系列合同及相关订单、补充协议(如有)等文件统称为主合同。2.5.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3.债权最高限额3.1.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第1页/共8页4.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4.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及本金以外的利息、违约金等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5.质押财产5.1.乙方同意以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上所列明的全部财产(以下称“质押财产”)设定担保。5.2.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5.3.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5.4.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该估价不作为甲方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的任何限制。6.质押财产的交付6.1.质押财产交付安排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将质押财产交付给甲方: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甲方指定签收质押财产人员: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第2页/共8页6.2.交付质押财产时,乙方应将质押财产的配套设备、附属物、发票等票据一并交付。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的,不影响质权设立。6.3.乙方未交付质押财产的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包括乙方安排的质押财产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未交付或质权未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乙方仅交付部分质押财产的,已交付部分质权有效设立,就未交付部分,乙方应按上款约定承担责任。7.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8.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8.1.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财产。8.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8.3.质押期间,甲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作为担保。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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