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二〇二三版使用须知—、本合同是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三、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四、存量房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买卖,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买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五、买卖已出租或抵押房屋的,出售方应当将房屋出租和抵押情况告知买受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六、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方应办理保障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将该房屋信息网上挂牌。七、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1页/共9页1、买受方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出售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迁移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2、买受方应当充分了解买卖的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拆改结构等情形,可能由此带来房屋价值的损失。3、合同生成不等于产权过户。合同生成到产权过户,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过户手续。4、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房屋买卖交易的,应由买卖双方或买卖双方及其居间代理经纪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共同及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网上合同备案,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买受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第2页/共9页联系电话:监护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房地产经纪人姓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以上所列各方地址均为履行本合同期间之法定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售方通过转让,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坐落: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3.不动产单元号:4.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5.总层数:层,所在层数:。6.房屋用途:建筑结构:。第3页/共9页7.装修情况。8.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以方式取得。第二条房屋其他情况1.房屋共有情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出售方保证该房屋除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外,没有其他房屋共有权证。【2】该房屋共有权证号为,出售方保证已经就该房屋出售事由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2.房屋抵押情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出售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未曾设定抵押权。【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售方应于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相关费用由出售方承担。【3】该房屋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带抵押出售,且买受方知晓并接受。3.房屋租赁情况约定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出售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未租赁给他人。【2】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售方保证该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4.该房屋【】:(仅选一项)【1】无土地证;【2】有土地证,土地证状态:【已办证/未办证】。5.房屋维修资金状况为下列第项【】。(仅选一项)【1】.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