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F-1-6-2016-1浙江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须知(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二)本合同所列渔船所有权股份(产权)比例、船舶价值、交易价格、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分割及鉴证记事等约定内容均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参考依据之一。(三)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本合同填写过程中注意事项:1.在“”中填写相应信息、在“□”中,以划“√”方式表示双方确认选定;2.为体现自愿原则,本合同专设特别约定条款,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3.若存在修改情况,需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处加盖指印或公章;4.渔船概况相关数据来源于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5.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6.船舶价值:包括船体在内的全部安装物(如动力设备、电气设施、通信导航设施、捕捞设备等)和附着物(如船舱装修)等相关财产的价值;7.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船舶及其相应权益的价格;8.船款(转让款):即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交易价格;第1页/共7页9.油补:指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10.合同签订日期即为鉴证日期。(五)本合同最终解释杈归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合同编号:ZHYQ1020150001甲方(卖方):居民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乙方(买方):居民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甲方所拥有(持有)的(船名号)(以下简称“渔船”)的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渔船基本情况1.1.渔船概况渔船编码船体材质船长总吨位其他设备1.2.渔船原所有权股份(产权)情况所有人名称居民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所占股份(产权)比例(%)备注第2页/共7页1.3.甲方承诺:渔船不存在抵押、担保,海事未清及其他第三方权利。第二条转让内容2.1.甲方同意转让渔船%的股份(产权)。2.2.基于(□直接生产□更新改造□拆解)之目的,乙方间意受让渔船%的股份(产权)。2.3.船舶价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网具价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以下简称“船款”)。2.4.渔船所有权殷份(产权)情况所有人名称居民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所占股份(产权)比例(%)备注第三条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分割约定分割约定:。□年度油补月至月归方所有,月至月归方所有,由于任意一方原因导致油补被扣减,由责任方按照条款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当年度油补标准。□年度油补全部归方所有,由于任意一方原因导致油补被扣减,由责任方按照条款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当年度油补发放标准。第四条付款方式4.1.定金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甲方完成渔船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船款。4.2.结算模式□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结算甲方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第3页/共7页□自行结算(甲方为收款方)4.3.结算方式□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船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分期付款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首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实物交割时支付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其余款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于付讫。第五条实物交割5.1.如涉及实物交割,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在(地点)办理渔船实物交制手续。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含实物交割时)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5.3.乙方在未完成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未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检验,捕捞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乙方如果在完成上述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包括对第三人)等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6.1.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