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的企业机遇:原产地规则深度解读与运用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作为世界范围内较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之一,RCEP原产地规则也拥有多样化、标准化的特点,并兼具先进性、灵活性和创新性。充分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减少成本,增加利润。
本文将对RCEP所涉原产地规则进行解读,并为企业充分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提供行动指引。
RCEP原产地规则集中分布在RCEP第三章,由产品特定规则(原产货物的判定)、补充规则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中RCEP第三章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原产货物的类型:
完全获得或生产
仅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一)完全获得或生产
如货物完全在缔约方获得或生产(包括种植、采集、饲养、捕获、捕捞、采掘、制造等10种情形),则符合“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二)仅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
如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中投入的原材料均为原产材料,则符合“仅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
(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货物完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必须符合RCEP第三章附件一的规定。根据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标准包括:
1、区域价值成分
RCEP原产地规则提供了两种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方法,如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则货物可以取得原产资格:
间接/扣减公式:RVC= (FOB-VNM) / FOB x 100
直接/累加公式:RVC= (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 / FOB x 100
其中:
RVC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是指第三章第一条(定义)第(五)项规定的FOB价值;
VOM是指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部件或产品的价值;
VNM是指用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2、税则归类改变
根据税则归类改变原则,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的不同税号时,即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获得原产资格。
3、特定加工工序
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特定加工工序为化学反应规则。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则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四)补充、辅助性规则
除了前述三项原产地标准,货物原产地资格的判定还包括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涉及货物生产和运输各种情形下判定原产资格的要求。
其中,累积原则是一项重要的RCEP原产地补充规则。“累积”指的是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来自RCEP任一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原产,从而能够累加计算原产成分,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
除累积原则外,其他补充、辅助性规则还包括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直接运输、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和配件、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生产用原材料和标准单元。
第一步:货物是否含有原产于缔约方以外国家的非原产材料?
如果货物不含有非原产材料,则货物符合RCEP第三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或“仅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均具备RCEP原产货物资格。
如果货物含有非原产材料,则适用第三章第三条第三项和附件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二步:含有非原产材料的货物适用何种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RCEP第三章附件一列明了全部税则号列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企业可以根据货物的海关HS编码,在附件一中查找货物适用何种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加工工序标准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
对于可选择适用两项或两项以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标准宽严程度、原产地文件管理难度、申报手续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三步:货物是否符合RCEP规定的其他原产地规则?
如果货物符合其他原产地规则,如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等规则,则货物具有RCEP原产货物资格。
RCEP原产地规则不仅给予企业充分的减税优惠,还帮助企业有效隔离、规避贸易风险。企业在RCEP框架下开展贸易,需要在总体把握RCEP政策的前提下,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
(一)充分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
RCEP原产地规则规定了原产货物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并实施差异化的降税承诺和关税减让。企业要充分利用RCEP开展国际贸易,首先应当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
(二)统筹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结合RCEP原产地规则做好贸易规划
除RCEP外,中国与东盟、新加坡、韩国等签署了多项贸易协定。企业应根据降税范围、原产地标准、关税优惠及程序便利性,选择最有利的协定。
(三)根据RCEP进行国际供应链规划
企业应当灵活运用区域价值确定、区域成分累积等RCEP原产地规则,总体规划国际贸易供应链,包括原料进口、生产加工、成品出口等环节,同时建立原产地判定管理工作方案和体系,以应对协定内国家对原产地等方面的监管。
总体规划时,尤其要重视与原产地相关的转移定价问题。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时,应考虑RCEP原产地规则区域价值的要求,规划好定价政策,提高RCEP原产地优惠的利用率;同时保持独立交易,保留好采购、加工成本等文件以应对检查。
(四)充分利用母国和东道国制度资源,遵守监管要求
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区,成员国间的政治生态和法律法规存在显著差异。中国企业在RCEP框架下进行贸易,需充分利用各国制度资源,同时遵守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规定。
RCEP要求海关全面管理进出口原产地,企业应当积极利用RCEP和相关母国、东道国的制度资源,提前做好商品归类,向当地海关申请海关进出口申报项目(如商品税则、原产地、海关估价等)方面的预裁定,与海关保持沟通,或采用“提保放行”策略,以确保贸易顺畅。
RCEP正式实施两年多来,企业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的灵活度和便利度大幅度提高,能进一步享受到关税减让等优惠政策,最终实现降本增效。企业应充分利用RCEP提供的优惠政策,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转载自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张甲征,黎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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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6 15:56:0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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