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康太利水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苍市监处罚〔2024〕1463号
处罚主体名称:苍南县灵溪康太利水产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苍市监处罚〔2024〕1463号
处罚事由: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之规定,属于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01
处罚金额:3000.00元
处罚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源于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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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9 06:29:59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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