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定作合同纠纷案
聊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8日受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因签订产品定作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定作合同纠纷。2016年8月31日,申请人青岛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产品定作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一套35KV预制舱开关站,合同总价为1938000元。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向被申请人交付了货物。然而,被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未依约支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经申请人数次催要,至今仍欠付货款本金1550400元。
申请人特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并于本会受理案件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5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包括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50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56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止;以155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5002元,处理费1000元,共计1600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就认定有效。就本案来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结合本案,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向被申请人交付了货物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仲裁庭据此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等相关条款规定了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仲裁庭据此依法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并结合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分期支付违约金,从而到了裁决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在产品定作合同中,在承揽方完成工作任务后,定作方对工作成果要进行验收,这时,如果验收标准约定的不明确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如同本案中对验收标准未明确约定,才会导致纠纷产生。
建议在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其次、尽可能细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尽可能细化条款,不能笼统,如果承揽方无法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应该明确;最后、承揽方应采取一定措施,以防定做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付货款。定作方也可以要求承揽方在收到材料或材料款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转载自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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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3 19:34:24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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