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质证中常见的十个错误
今天在浙江高院办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通过查阅案卷里的庭审笔录,发现该案一审时律师在法庭质证阶段,居然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在刑事法庭上,质证是律师的基础工作,也是展示律师思维能力的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随着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发现有些律师对刑事辩护质证并不是很重视,当然我也犯过很多错误。本文仅从辩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常见的错误为切入点,结合前辈及自身以往的办案经验予以阐释,希望读者多提出批评和建议。
01 不质证
有些律师不质证,总是要等到法庭辩论的时候,打开辩护词,然后洋洋洒洒地开始念。有很多的律师因此宣称说:你看我对这个案子很负责,我在法庭上说了足足一个小时四十分钟,我的辩护词写了一万多字、两万多字。
但是,你看整个庭审的质证情况就是,法官昏昏沉沉,因为他谁都不愿意听,他都知道了;公诉人口干舌燥,因为他要把证据都念一遍;律师不断摇头说“没异议,没异议”;被告人坐在那里垂头丧气;旁听的人员迷迷糊糊。
02 乱质证
有的律师在法庭的质证过程当中没有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做一些毫无疑义的质证。比如辩护人说,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过程当中的口供,第一次被告人说用手提着被害人的两条腿猛地摔向门框,导致被害人死亡;第二次口供被告人说一只手提着腿,一手托着腰,猛地撞向门框,使被害人死亡,所以我认为两次口供是有出入的。这样的质证有意义吗?是想表明犯罪行为是发生还是没发生?
第二,通过质证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予以排除了。比如有律师会在法庭上提出来,刚才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它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因为证据不完善等等,这份证据不能作为依据,最后发现这份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能够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其他情节。也就是说有的律师在质证的时候,不知道想干什么,没有一个确定的观点,乱质证,没有目的地质证。
03 片面质证
在实践当中,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并不是全面的,并不是一份全面的笔录,只节选对控方指控犯罪有利的一部分,比如: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个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用什么样的手段把被害人哪个地方捅伤了。但是在卷宗当中笔录问的是很全的,可能这个笔录其中还有一部分反映这个证人当时能够证明这个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是一根棍子,而不是起诉书说的一把刀,这时候律师不知这份证据有没有意义。
这时候怎么利用这份证据,我们应该及时地告诉法官,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并不完善,这份证据除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施加伤害的行为之外,它还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另外一个情况,请法庭看卷宗的第几页。
这就是用质证的方法把律师想告诉法庭的辩护事实告诉给法庭,这是律师应当做的,但是我们的片面质证就导致我们自己可能使法官忽略了整个案件的事实。所以要避免公诉人说什么,律师只负责往外挡,不要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一概否定。
04 把法官当成傻瓜
很多律师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其实卷宗法官早就看完了,甚至比律师看得还仔细,律师在质证的过程当中却把法官当傻子。
一个证据,公诉人读了一遍,你再读,法官就总是打断你。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有的公诉人一个证据一个证据地出示,律师就是你怎么来我就怎么挡,就是一证一质,甚至认为这个是庭审严谨而且比较正规的方式。
我们必须知道,没有一个案件是靠一个证据证明的,证据是一个证明体系,你要明白它的方向,不能公诉人提出一个证据,我就必须挡回去,不能这样说:“这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要清楚地知道,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法官已经知道全部案情,律师只是起到提示的作用。
05 把公诉人当成敌人
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质证的时候,只要是公诉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和事实都必须反对,我不反对我就对不起辩护人的地位。所以不管是公诉人提出是对的还是错的一律反对,所以整个法庭过程当中不断地跟公诉人冲突,这就是找茬儿似的辩护,实际上没有任何的作用。
06 把旁听席当成了陪审团
也许是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受,尤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很多律师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总是向着旁听席上的人展示证据。因为我们总是希望有一个陪审团在,但是实际上我们是没有陪审团的。
律师在心理上对法庭不信任,唯恐法庭作假,其实律师唯一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你冲着旁听席说干什么?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误区。
07 脱离证据质证而提前辩论
这是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数次打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质证过程当中律师不说证据。公诉人出示一份证据,公诉人认为这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律师质证时提到“所谓主观故意……”这个话一开头,90%以上的法官都会打断律师。因为这是在质证,律师针对证据发表意见就可以了。但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总是想去辩论,想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表达。
要仅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能力、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也要发表一下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你想表达的某个辩护观点。因为,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庭审,质证是核心,辩论是总结你质证当中所已经发表的观点。所以,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你的辩护事实,提前发表你的辩护观点,以影响法庭。
08 说过头话
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想表达的一个事实或观点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说的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情绪或情感,有个别的观点说过了头或者个别观点说偏了,甚至说了脏话或敏感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抓住律师说过头的话,抓住律师说偏的话,作为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进行进攻,全盘否定律师。
那么,这样会给法庭留下一个什么印象?就是律师本来正确的观点被忽略了,但律师这个错误的话(过头话)可能就被放大了。最后给法庭留下一个印象,就是这个律师说的不可靠,控方说的有道理。
所以我们律师在法庭上讲话,要控制好情绪,理性表达,千万不要讲过头话,千万不要说错话,还是底线。
09 不发表综合质证意见
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人,所有的辩护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对证据的看法和观点也都是一致的。排名在前面的几个律师都把证据都讲得很透彻了,后面律师的观点跟前面的律师基本一致。在这个时候,还一次一次发表重复性的质证意见,法官就不耐烦,不爱听了。但也不能只说一句话“同前面律师的质证意见”,这会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意。
这时候,作为后边的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一定要既能够补强前面律师的观点,同时还能够让法官对你的意见有深刻的印象,能把前面律师正确的观点概括出来。这个就要发表综合的质证意见,比如把前面的证据分类、质证意见分类,发表能证明的你想证明的观点。长时间庭审都会疲劳,这种综合概括归纳质证也是帮法官捋顺关系和思路。所以,概括综合质证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10 不发表第二轮质证意见
当律师发表完质证意见之后,一般公诉人会针对律师刚发表的意见进行总结或分析以驳斥律师的质证意见,当公诉人说完以后,律师该怎么回应呢?
这时候,有些律师往往选择不回应,继续发表下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当然,有时候法官为了控制庭审节奏,也不准备让律师回应。这时候,作为律师一定要进行回应,也就是要发表第二轮质证意见,这也是控辩对等原则在法庭上的体现,也能强化对当事人有利的质证意见,达到影响法官的目的。
律师对第一轮质证意见都有所准备,对第二轮质证意见没有做充分准备,这需要律师的现场反应能力,如果经验不丰富,就要提前准备第二轮质证意见。怎么准备呢?就是庭前准备质证意见时,要想一想公诉人会怎么反驳自己的质证意见,要站在控方的位置考虑问题,要把问题搞透彻,把公诉人的话给兑回去,强化自己的观点,做到底牌够用,气势上不能输。
转载自刘彦成 刘彦成
在刑事法庭上,质证是律师的基础工作,也是展示律师思维能力的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随着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发现有些律师对刑事辩护质证并不是很重视,当然我也犯过很多错误。本文仅从辩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常见的错误为切入点,结合前辈及自身以往的办案经验予以阐释,希望读者多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些律师不质证,总是要等到法庭辩论的时候,打开辩护词,然后洋洋洒洒地开始念。有很多的律师因此宣称说:你看我对这个案子很负责,我在法庭上说了足足一个小时四十分钟,我的辩护词写了一万多字、两万多字。
但是,你看整个庭审的质证情况就是,法官昏昏沉沉,因为他谁都不愿意听,他都知道了;公诉人口干舌燥,因为他要把证据都念一遍;律师不断摇头说“没异议,没异议”;被告人坐在那里垂头丧气;旁听的人员迷迷糊糊。
有的律师在法庭的质证过程当中没有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做一些毫无疑义的质证。比如辩护人说,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过程当中的口供,第一次被告人说用手提着被害人的两条腿猛地摔向门框,导致被害人死亡;第二次口供被告人说一只手提着腿,一手托着腰,猛地撞向门框,使被害人死亡,所以我认为两次口供是有出入的。这样的质证有意义吗?是想表明犯罪行为是发生还是没发生?
第二,通过质证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予以排除了。比如有律师会在法庭上提出来,刚才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它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因为证据不完善等等,这份证据不能作为依据,最后发现这份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能够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其他情节。也就是说有的律师在质证的时候,不知道想干什么,没有一个确定的观点,乱质证,没有目的地质证。
在实践当中,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并不是全面的,并不是一份全面的笔录,只节选对控方指控犯罪有利的一部分,比如: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个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用什么样的手段把被害人哪个地方捅伤了。但是在卷宗当中笔录问的是很全的,可能这个笔录其中还有一部分反映这个证人当时能够证明这个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是一根棍子,而不是起诉书说的一把刀,这时候律师不知这份证据有没有意义。
这时候怎么利用这份证据,我们应该及时地告诉法官,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并不完善,这份证据除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施加伤害的行为之外,它还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另外一个情况,请法庭看卷宗的第几页。
这就是用质证的方法把律师想告诉法庭的辩护事实告诉给法庭,这是律师应当做的,但是我们的片面质证就导致我们自己可能使法官忽略了整个案件的事实。所以要避免公诉人说什么,律师只负责往外挡,不要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一概否定。
很多律师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其实卷宗法官早就看完了,甚至比律师看得还仔细,律师在质证的过程当中却把法官当傻子。
一个证据,公诉人读了一遍,你再读,法官就总是打断你。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有的公诉人一个证据一个证据地出示,律师就是你怎么来我就怎么挡,就是一证一质,甚至认为这个是庭审严谨而且比较正规的方式。
我们必须知道,没有一个案件是靠一个证据证明的,证据是一个证明体系,你要明白它的方向,不能公诉人提出一个证据,我就必须挡回去,不能这样说:“这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要清楚地知道,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法官已经知道全部案情,律师只是起到提示的作用。
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质证的时候,只要是公诉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和事实都必须反对,我不反对我就对不起辩护人的地位。所以不管是公诉人提出是对的还是错的一律反对,所以整个法庭过程当中不断地跟公诉人冲突,这就是找茬儿似的辩护,实际上没有任何的作用。
也许是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受,尤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很多律师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总是向着旁听席上的人展示证据。因为我们总是希望有一个陪审团在,但是实际上我们是没有陪审团的。
律师在心理上对法庭不信任,唯恐法庭作假,其实律师唯一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你冲着旁听席说干什么?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误区。
这是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数次打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质证过程当中律师不说证据。公诉人出示一份证据,公诉人认为这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律师质证时提到“所谓主观故意……”这个话一开头,90%以上的法官都会打断律师。因为这是在质证,律师针对证据发表意见就可以了。但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总是想去辩论,想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表达。
要仅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能力、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也要发表一下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你想表达的某个辩护观点。因为,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庭审,质证是核心,辩论是总结你质证当中所已经发表的观点。所以,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你的辩护事实,提前发表你的辩护观点,以影响法庭。
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想表达的一个事实或观点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说的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情绪或情感,有个别的观点说过了头或者个别观点说偏了,甚至说了脏话或敏感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抓住律师说过头的话,抓住律师说偏的话,作为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进行进攻,全盘否定律师。
那么,这样会给法庭留下一个什么印象?就是律师本来正确的观点被忽略了,但律师这个错误的话(过头话)可能就被放大了。最后给法庭留下一个印象,就是这个律师说的不可靠,控方说的有道理。
所以我们律师在法庭上讲话,要控制好情绪,理性表达,千万不要讲过头话,千万不要说错话,还是底线。
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人,所有的辩护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对证据的看法和观点也都是一致的。排名在前面的几个律师都把证据都讲得很透彻了,后面律师的观点跟前面的律师基本一致。在这个时候,还一次一次发表重复性的质证意见,法官就不耐烦,不爱听了。但也不能只说一句话“同前面律师的质证意见”,这会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意。
这时候,作为后边的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一定要既能够补强前面律师的观点,同时还能够让法官对你的意见有深刻的印象,能把前面律师正确的观点概括出来。这个就要发表综合的质证意见,比如把前面的证据分类、质证意见分类,发表能证明的你想证明的观点。长时间庭审都会疲劳,这种综合概括归纳质证也是帮法官捋顺关系和思路。所以,概括综合质证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律师发表完质证意见之后,一般公诉人会针对律师刚发表的意见进行总结或分析以驳斥律师的质证意见,当公诉人说完以后,律师该怎么回应呢?
这时候,有些律师往往选择不回应,继续发表下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当然,有时候法官为了控制庭审节奏,也不准备让律师回应。这时候,作为律师一定要进行回应,也就是要发表第二轮质证意见,这也是控辩对等原则在法庭上的体现,也能强化对当事人有利的质证意见,达到影响法官的目的。
律师对第一轮质证意见都有所准备,对第二轮质证意见没有做充分准备,这需要律师的现场反应能力,如果经验不丰富,就要提前准备第二轮质证意见。怎么准备呢?就是庭前准备质证意见时,要想一想公诉人会怎么反驳自己的质证意见,要站在控方的位置考虑问题,要把问题搞透彻,把公诉人的话给兑回去,强化自己的观点,做到底牌够用,气势上不能输。
转载自刘彦成 刘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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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39:45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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