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重复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清江浦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规则是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使得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更加完善的制度性保障。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随后在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进。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终,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的颁布是对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作用的重要指引,接下来笔者就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商标专用权侵权为例归纳总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和情形。
一、商标专用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侵权行为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之一是存在“故意”。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人存在“故意”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若出现“(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情形之一,可认定为行为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二、惩罚性赔偿的“情节严重”要件
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条,“情节严重”是在商标权侵权发生后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必备要件,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该要件的认定因素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
能够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第2款有如下几种可供参考:“(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商标专用权侵权发生后,如果侵权行为满足“故意”且“情节严重”两项要件,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不仅是商标权侵权,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中,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项要件,均可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典型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初145号
——J公司诉清江浦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J公司所有的“今世缘”“国缘”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熟知。清江浦区某超市为获取非法利润,购进假冒“今世缘”“国缘”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2020年10月19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但该超市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销售假酒行为,于2021年3月4日再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J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清江浦区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清江浦区某超市销售、许诺销售侵犯J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侵犯了J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清江浦某超市因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在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获利等情节外,将该超市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作为惩罚性要素予以特别考量,最终判决清江浦区某超市赔偿J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6 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本案中,清江浦区某超市在销售假酒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足见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同时也满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在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法院也将该情节作为惩罚性赔偿要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
转载自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唐楚轩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的颁布是对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作用的重要指引,接下来笔者就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商标专用权侵权为例归纳总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侵权行为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之一是存在“故意”。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人存在“故意”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若出现“(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情形之一,可认定为行为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条,“情节严重”是在商标权侵权发生后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必备要件,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该要件的认定因素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
能够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第2款有如下几种可供参考:“(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商标专用权侵权发生后,如果侵权行为满足“故意”且“情节严重”两项要件,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不仅是商标权侵权,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中,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项要件,均可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初145号
——J公司诉清江浦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J公司所有的“今世缘”“国缘”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熟知。清江浦区某超市为获取非法利润,购进假冒“今世缘”“国缘”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2020年10月19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但该超市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销售假酒行为,于2021年3月4日再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J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清江浦区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清江浦区某超市销售、许诺销售侵犯J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侵犯了J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清江浦某超市因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在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获利等情节外,将该超市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作为惩罚性要素予以特别考量,最终判决清江浦区某超市赔偿J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6 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本案中,清江浦区某超市在销售假酒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足见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同时也满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在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法院也将该情节作为惩罚性赔偿要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
转载自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唐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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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2 20:55:1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f17a960dcc401d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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