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案例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遵循至关重要。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案号为(2016)苏民终1151号。此案不仅再次强调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重要性,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涉及的主要双方为上诉人扬州鑫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建安公司)。事情起源于2011年,当时鑫泰开发公司发布了工程招标文件,开发区建安公司成功中标,并签订了中标合同。然而,在随后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中,双方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关键条款进行了修改,与中标合同存在不一致之处。
本案的争点在于,另行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是否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双方在中标备案合同之外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进行了不同约定,这构成了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该补充合同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院进一步指出,工程款支付条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案中,原审法院按照中标备案合同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鑫泰开发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应按照“施工补充合同”认定的上诉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提醒广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关键条款,更应谨慎对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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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30 08:13:25发表“同案同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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