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聂xx,女 香公(市)行罚决字〔2024〕0973号
违法行为人聂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5日09时许,在香河县xxxxxx市场xxxx与xxxx门前的南北路上,李x、焦xx与聂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x、焦xx、李xx与聂xx、路xx相互辱骂对方,造成了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李x、焦xx、李xx、聂xx、路xx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聂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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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2:51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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