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 涉公(城)行罚决字〔2024〕056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xx小区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1月28日,因王xx吸食毒品案,被涉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9月30日17时许,王xx喝酒后在涉县xx大队出租仓库内,和前妻郭xx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导致王xx酒后情绪激动,随即王xx谎报警情称自己杀人了,王xx明知指挥中心民警告知其不要谎报警情后,还依然谎报警情称自己杀人了 。
以上事实有王xx的称述和申辩,报警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涉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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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8:26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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