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号”普法丨侥幸心理不能有,帮信取现不可取
有人向你借银行卡,说是只要借银行卡给他们用就能有报酬,是借还是不借呢?这其中有没有风险呢?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快来参加本期普法课堂, 听“西法号”给您讲一讲!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被告人吕某得到一条“好”消息,称吕某只要把银行卡借给他们使用,就能获得提成。吕某明知该团伙借用信用卡是为了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为了赚钱,还是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本人某银行账户供对方使用。短短几天,吕某的银行卡里就过了近百万流水,而吕某也拿到了自己的“佣金”。 经查,吕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被上游电信诈骗团伙作为收款账户,收取被电信诈骗资金共计近百万元,吕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吕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个人牟利仍按照对方要求提供本人某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5万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吕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行为,吕某向他人有偿出租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该行为属于相关帮助行为;另一方面,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与此同时,吕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近百万元,吕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帮信罪入罪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出租银行卡的帮信行为看似“有利无害”,却是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不仅损害他人权益、危害公共秩序,也会将自己拖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害人又害己。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惕,不要投机取巧,成为电信犯罪“帮凶”。 一方面,大家应保持警惕,增强个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个人物品,避免遗失;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密码、支付账号信息等;不轻信陌生来电、邮件,不随意点击网络连接,避免卷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大家应规范使用银行卡,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不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避免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收卡、租卡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贪图小利,不轻信非官方渠道“高薪兼职”等信息,谨防上当。 制作:冯 帅
转载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转载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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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8 14:41:37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dd02c119d20f4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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