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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穆xxx,男 泊公(富)行罚决字〔2024〕0824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8:38浏览:3收藏

违法行为人穆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4日9:00时许,泊头市xxxxxx村村民穆xx,在西辛店乡政府向工作人员询问低保金发放问题,当时工作人员向穆xx解释清楚低保金发放不属于乡政府管理,但穆xx不听解释,撕打乡政府工作人员孟xx和王xx,撕打过程中造成孟xx左胳膊被抓伤,王xx左手背和手腕受伤,孟xx和王xx均未还手。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穆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泊头市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泊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泊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泊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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