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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崔xxx,男 昌公(团)行罚决字〔2024〕0942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1-02 12:59:19浏览:28收藏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21时许,马x驾驶租赁的奥迪a6拉着崔xx、张xx、辛x远一行四人从天津出发,于2024年10月24日0时许到达昌x。马x与微信号为Gmh952666的一男子取得联系,商定好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笑气20瓶(其中2000元为购买笑气的价款,1000元为笑气瓶的押金)且约定好交易地点,2024年10月24日0时14分许交易成功。马x、崔xx、张xx于车上吸食笑气,后马x、崔xx、张xx、辛x远驾车到澜山公馆B座天慕公寓15A24号房间住宿。期间,马x、崔xx、张xx继续于房间内吸食笑气,并于当日9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崔xx、马x、张xx、辛x远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扣押物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昌黎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昌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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