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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账户汇入资金,就属于履行出资义务吗?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刘智萍,姜传聪来源: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9 18:45:25浏览:8收藏
股东能否将汇入公司账户的资金作为其履行出资义务,取决于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某些情况下,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后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被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股东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原则上可以视为履行出资义务,但仍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必须明确。股东在汇款时应注明款项用途为“出资款”或“注册资本”,以便明确该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如没有明确标识,可能会被视为普通交易款项,无法认定为出资款。
其次,股东应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确认其出资行为。公司应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主动公示股东的出资额。
此外,股东以代公司支付债务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一般不能视为出资,除非该代付款项明确为股东出资,并获得公司其他股东或会议记录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转账备注、款项收款人、转账时间、公司成立时间、转账金额与公司章程记载认缴数额是否一致、公司确认的出资证明等要素综合考虑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在《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股东向公司转账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公司将该款作为向股东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比资金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股东的出资义务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据此,股东仍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若认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会产生如下责任:
首先,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公司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仅需要补缴所欠的出资,还需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此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还可能会面临失权的法律后果,即股东资格可能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未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且法院通常不支持该股东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对于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他设立时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外部债权人也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增资时,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在他们未尽到公司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因此,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规范出资方式,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向公司投入资金,注明用途为“投资款”或“出资款”,并督促公司及时将出资载入财务账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公司实缴出资变更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避免后续出现争议。
转载自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刘智萍,姜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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