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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吕xxx,男 隆公(张)行罚决字〔2024〕1428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5:19浏览:6收藏

违法行为人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其他,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12月12日,因荒地乡西xx于权x赌博案,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9月23日,因章xx乡徐x等人寻衅滋事案,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9月2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孟xx与吕xx等人在隆化县偏颇营镇xxx村白x国家中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王xx“开宝”,孟xx在赌博活动中抽成、渔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供述、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吕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隆化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隆化县公安局送承德市隆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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