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男 香公(一)行罚决字〔2024〕0967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9月21日,因王x等人涉嫌赌博案,被香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9月6日14时55分许,在香河县蒋辛屯镇xxx大桥往西韩x与王x因乘车问题发生口角。后王x想将其韩x拽下车,造成韩x受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韩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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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7:16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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