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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硬核向家暴说“不”

栏目:律法实务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时间:2024-10-23 09:14:05浏览:7收藏
10月1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正式施行

近日,永川法院发出该办法施行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申请人张某(女)与被申请人罗某(男)于2003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罗某经常情绪失控,频繁对张某家暴。2024年10月17日晚,罗某使用刀具击打张某头部,用脚踩其肚子,按住其头部撞墙,造成张某头部、腹部不同程度损伤,给张某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18日上午,张某带伤来到永川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工作人员注意到张某的伤势,立即了解相关案情,快速审核材料、办理手续。

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罗某对申请人张某进行家庭暴力,对张某造成现实危险,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
一、禁止罗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罗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罗某通过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侮辱、谩骂、恐吓张某。
18日下午,罗某被传唤至法院,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为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知识,并向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同时送达本地妇联、被申请人罗某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永川法院将线索通报给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张某预约法院“永永安馨”心理咨询室进行心理辅导,用司法的温度化解张某心结。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
不应该成为暴力的战场
拒绝家暴
让爱回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以及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冻饿等身体伤害行为; (二)禁闭、捆绑、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以非正常经济限制、剥夺财物等方式实施的经济控制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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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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