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受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现对“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项目编号:AHCQA-20240050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人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
2.2 项目编号:AHCQA-202400500
2.3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制定发行方案、编制法律意见书等内容,具体详见第四章招标人要求。
2.5 服务地点: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最高限价:100万元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 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H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为止。
2.9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需具有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含有效年检页)。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应熟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2021年06月01日至今(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时间为准)(1)以发行人或保荐人境内律所身份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过H股IPO项目上市服务,须提供3个及以上H股IPO项目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大路条或备案(须提供①该H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以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境外上市批复红头文件或者提供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或者网址③服务聘用合同扫描件(首页及盖章页),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的案例,其中至少有一单H股IPO上市成功案例;
(2)另外须提供至少1个为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以保荐人境内律所身份为港股IPO项目上市成功案例(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时间为准);
(3)同时满足前述(1)(2)条件的案例,可以重复计算。
(上市成功案例须提供相应的①该港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该港股IPO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任意一个月的证券变动月报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③服务聘用合同扫描件(首页及盖章页),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3.1.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06月01日至今(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时间为准)(1)作为发行人或保荐人境内律所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大路条或备案(须提供①该H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境外上市批复红头文件或者提供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或者网址;③服务聘用合同扫描件(首页及盖章页),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的中国境内企业H股IPO项目业绩不少于2个,其中成功上市H股IPO项目不少于1个。
(2)另外须提供作为保荐人境内律所项目负责人完成的港股IPO成功上市业绩不少于1个。
(3)同时满足前述(1)(2)条件的案例,可以重复计算。
(以该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为准,包括其在投标所执业或其他律所执业业绩)。(上市成功案例须提供①该港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该港股IPO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任意一个月的证券变动月报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③可佐证业绩为该项目负责人办理的业绩相关证明资料(如法律意见书等)或提供承诺书。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企业和个人业绩可以重复)。
上述内容中所要求的“港股”包括“H股”和“红筹股”。上述内容中所要求的“H股”为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中资企业股票。
律所总部和各地分所(律所总部出具的各地分所名单盖章件)业绩均予以认可,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须提供承诺函):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1.5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提供承诺,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4)投标人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
安徽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受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现对“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项目编号:AHCQA-20240050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人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
2.2 项目编号:AHCQA-202400500
2.3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制定发行方案、编制法律意见书等内容,具体详见第四章招标人要求。
2.5 服务地点: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最高限价:100万元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 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H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为止。
2.9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需具有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含有效年检页)。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应熟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2021年06月01日至今(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时间为准)(1)以发行人或保荐人境内律所身份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过H股IPO项目上市服务,须提供3个及以上H股IPO项目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大路条或备案(须提供①该H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以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境外上市批复红头文件或者提供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或者网址③服务聘用合同扫描件(首页及盖章页),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的案例,其中至少有一单H股IPO上市成功案例;
(2)另外须提供至少1个为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以保荐人境内律所身份为港股IPO项目上市成功案例(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时间为准);
(3)同时满足前述(1)(2)条件的案例,可以重复计算。
(上市成功案例须提供相应的①该港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该港股IPO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任意一个月的证券变动月报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③服务聘用合同扫描件(首页及盖章页),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3.1.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06月01日至今(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时间为准)(1)作为发行人或保荐人境内律所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大路条或备案(须提供①该H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境外上市批复红头文件或者提供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或者网址;③服务聘用合同扫描件(首页及盖章页),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的中国境内企业H股IPO项目业绩不少于2个,其中成功上市H股IPO项目不少于1个。
(2)另外须提供作为保荐人境内律所项目负责人完成的港股IPO成功上市业绩不少于1个。
(3)同时满足前述(1)(2)条件的案例,可以重复计算。
(以该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为准,包括其在投标所执业或其他律所执业业绩)。(上市成功案例须提供①该港股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封面及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招股说明书关键页应包含时间页、证明发行人/保荐人律所身份页、该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关键页面);②该港股IPO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任意一个月的证券变动月报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③可佐证业绩为该项目负责人办理的业绩相关证明资料(如法律意见书等)或提供承诺书。若资料文字非简体中文,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投标人需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企业和个人业绩可以重复)。
上述内容中所要求的“港股”包括“H股”和“红筹股”。上述内容中所要求的“H股”为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中资企业股票。
律所总部和各地分所(律所总部出具的各地分所名单盖章件)业绩均予以认可,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须提供承诺函):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1.5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提供承诺,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4)投标人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内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招标公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港H股IPO中介服务(保荐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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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5 17:20:15发表“法律服务招投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cddeafff72658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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