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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迎宾泉洗浴城、张昕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景铎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4 17:48:58浏览:8收藏
01、案例索引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三:充一万送五千,合同解除时,送的五千能退吗?
周某与某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

案情概述:2022年3月,周女士参加了某酒店充一万返五千的消费活动。此后,周女士在该酒店消费9000元,充值卡内剩余6000元。
12月初,因酒店以升级改造为由取消了周女士预定的生日宴,周女士认为酒店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酒店退还卡内余额6000元,酒店认为余额中的5000元属于赠送金额,周女士可以后期在店内消费,但赠送部分不能退还。
双方多次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周女士通过消费充值等方式与酒店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现酒店因为装修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约定为周女士提供服务,致使周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女士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认定,赠送金额应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
本案中,周女士充值10000元,酒店赠送5000元,卡内共计15000元,周女士消费9000元后还剩6000元,按照1:1.5的比例,法院判决酒店返还周女士4000元。
郧和律师观点

关于预付卡的充值赠送金额如何进行退款,现行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有所不同。
有观点认为,赠送金额为商家无偿赠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赠与人)将充值赠送金额计入消费者(受赠人)名下预付卡余额中,即视为完成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商家应退还剩余全部金额(案例:抚顺市新抚区迎宾泉洗浴城、张昕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辽04民终1483号)。
郧和律师认为,商家“充值赠送金额”不等同于《民法典》意义上的“赠与”,消费者对该金额虽然享有财产性利益,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消费者对该“金额”的利用处分存在限制,仅可在该商家消费使用。而商家赠送该金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在该商家充值消费,以双方服务合同关系为前提。
其次,充值金额与赠送金额的表现形式相同,难以进行区分,无法在每次消费中区分其中有多少是充值金额、多少是赠送金额。如单方要求商家退还剩余全部金额的,可能出现显失公平情形。
例如:A消费者参加了B商家举办的“充值1000元赠送500元”活动,累计消费500元,卡内余额为1000元。如要求B商家退还全部余额1000元,等同于消费者在消费了面值500元的商品/服务后,却无须支付任何对价,显然有失公平。
最高院2024年6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亦考虑了上述情形,其中第21条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虽然该司法解释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仍具备参考借鉴意义。
因此,郧和律师倾向性认为,对于商家赠送的金额,在双方解除合同办理退款时,应按照实付比例计算实际退款金额为宜,即:退款金额=预付卡余额×[充值金额÷(充值金额+赠送金额)×100%]。
转载自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景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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