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风险防范
在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中,破产管理事务已日益复杂,而且业务周期较长,这不仅加重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也增加了执业风险,这些因素让众多律师事务所望而却步。因此,如何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识别和防范风险,成为律师事务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员。当律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其将成为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肩负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任务,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承办律师应当尽量熟悉和掌握破产清算过程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明确自身的执业要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要做到“依法公正、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面临身份不清的法律风险。例如,破产管理人地位就有与人民法院地位冲突的风险,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的角色,但在破产法中却扮演了与管理人一样事必躬亲的角色,在企业破产事务中通常享有多项重大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需要及时向法院反馈其所为的各项民事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未尽勤勉义务的风险。
(二)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对破产管理人提出了勤勉尽责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勤勉尽责的具体标准,这需要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发挥自由裁量权。
(三)破产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明确
破产业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多项相关专业知识的支持,包括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等。尽管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法律业务,但在涉及会计业务知识乃至破产重整的公司经营问题时,可能会面临知识不足的困境。因此,律师事务所需要整合各项资源,扬长补短,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这样才能顺利开展破产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一)组建团队勤勉尽责是降低或避免法律风险的前提基础
鉴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周期长的特点,律师事务所在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首先要坚决消除“法院主导、律师主要跟着法定程序开展事务性工作”的错误观念。在实际操作中,应避免单打独斗的服务模式,而应采取组建团队的形式来具体开展服务工作。组建由具备法律、财务、税务等多领域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的团队,确保能够全面应对破产管理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同时,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破产团队不仅要遵守《律师法》的规定,还要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勤勉尽责、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
(二)严格按程序办事,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财产管理的好不好,破产财产处置的妥不妥当,有时候在实体上很不好下结论。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这就成了判断是否妥当、公正的尺度。所以,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一定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一是从承接案件时就及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制作具有明细时间点的详细工作规划,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二是保持和法院的交流沟通,及时根据法院的工作进程调整自身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接受监督。当然,对于来自债权人或其他关联权利人的情况了解和质询,同样也是及时反馈、自觉接受监督。
(三)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是化解法律风险的最后保证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该法并没有要求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但据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执业保险制度。随着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破产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破产所涉及的金额巨大,一旦发生赔偿,除发达地区个别的律师事务所外,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已无力承受。律师事务所虽然可以采取前述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但一旦产生,律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倒闭而退出市场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避免极端后果的出现,律师事务所应再增加最后的一道安全闸,即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转嫁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
律师事务所如何担任破产管理人,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的问题。在当前实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初步探讨是非常有益的。因为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在合法、尽责、安全的框架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力求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转载自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董亦纯,陈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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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1 19:34:54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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