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限高令”乘坐高铁 法院:罚款2000元!
某银行申请执行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名下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确定的债务,在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对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莫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继续保留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莫某被限制消费后,通过违法方式购买了高铁票,乘坐了高铁。根据大数据筛查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查实了莫某违反限制消费措施乘坐高铁的行为,执行法官立即对莫某进行约谈。莫某接受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主动承认了错误并积极悔过。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莫某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悔过表现和积极履行行为,对莫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莫某及时缴清了罚款,并手写了一份300余字的具结悔过书,再次承认错误,保证改正。最终,执行法官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莫某以长期履行的方式偿还剩余债务。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措施属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形成震慑力量,避免恶意逃避债务,督促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与法院、申请人沟通,确定履行期限。确实在短时间内无法一次性清偿的,相关人员更应当如实向法院及申请人反映相关情况,积极筹措案款,并可以通过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逐步清偿完毕,避免承担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违反限制消费措施或存在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亚丰,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局法官,近五年承办5300余件执行案件,结案数及各项质效指标均位居全院前列。多次荣获北京市优秀公务员、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转载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本文2024-10-17 21:42:19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cb8fb5816fa5ba59.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