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x,男 肥公(辛)行罚决字〔2024〕047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2日11时许,栗xx(男,1967年11月02日生,联系电话:13xxxxxxxxx)报警:今天上午发现在本村南地集体坑内有人乱倒炉灰渣等固体废物。经查,违法行为人李xx曾驾驶牌照号为冀Dxxxxx的山西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拉炉灰倾倒在xxx镇xx水镇北边的一个坑内(xxx村东南坑)三十车炉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现场勘查部分、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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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19:46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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