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结合犯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结合犯,作为刑法中的一个特殊概念,指的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那么,结合犯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结合犯具有鲜明的法定性特征。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看似可以结合的犯罪行为都能被视为结合犯,而必须是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换句话说,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独立的犯罪行为可以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罪名时,这些行为才能被视为结合犯。这种法定性不仅体现在被结合的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还体现在这些行为必须是法定的犯罪整体,而非仅仅是法定犯罪的某一构成要素。例如,犯绑架罪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统一认定为绑架罪。这种结合方式体现了法律对特定犯罪行为的特殊评价,也彰显了结合犯的法定性特征。
结合犯还具有独立性特征。这意味着被结合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不能是依附于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换句话说,每一个被结合的犯罪行为本身都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们被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罪名。这种独立性特征保证了结合犯的成立不会破坏原有罪名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使得结合犯在刑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价值。
在异质性方面,结合犯要求被结合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和触犯的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这种异质性特征使得结合犯与连续犯、牵连犯等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的犯罪形态相区分。连续犯和牵连犯虽然也涉及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侵犯的直接客体和触犯的罪名上往往具有相似性或者关联性,而结合犯则要求被结合的犯罪行为在这些方面必须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不再单独定妨害公务罪,而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统一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虽然具有关联性,但侵犯的直接客体和触犯的罪名明显不同,因此符合结合犯的异质性特征。
在具体性方面,结合犯要求被结合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而不是类罪。这意味着,只有那些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才能被结合为结合犯。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等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将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组成部分,不再单独定罪。但这里的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等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形式的性侵犯或强迫行为。这种具体性特征保证了结合犯的成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避免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除了上述特征外,结合犯在实践中还具有一些常见的类型。除了前文提到的绑架并杀害或伤害被绑架人定为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中实施强奸等行为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也值得注意。例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也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里,收买行为和出卖行为虽然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们被结合在一起,统一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此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检查的,也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与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虽然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们也被结合在一起,统一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此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的结合也是结合犯的一种类型。当行为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时,如果又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再单独定受贿罪,而是统一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种结合方式体现了法律对特定犯罪行为的特殊评价和对犯罪人的特殊处罚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贿罪必须是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具有关联性的受贿罪,即因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没有关联性或者不是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引发的受贿罪,则不能将其视为结合犯的一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具有一定的区别。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便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在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加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现实化所导致的。而结合犯则是由
本文2024-11-05 22:42:29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ca1714891b200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