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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产生的排查费用是否应当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李燕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间:2024-10-06 15:56:05浏览:5收藏
在实践中,因房屋漏水而产生的排查费用是否应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处理时,需要把握的原则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权利的范围涉及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的协调问题,需要做好自由和安全的协调,要通过合理确定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规则,在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方面设置合理的界限,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推动实现权益保护和利益关系的调整。
【案件简介】

本案系因上下楼漏水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楼下漏水后,要求楼上住户进行排查,经过排查未找到漏水原因,遂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要求楼上支付因排查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本条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客观上存在原告的财产权利遭受损害的事实,但因被告通过电话要求原告进行漏水排查检测的行为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且在主观上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二,被告因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为方便原告查找漏水原因,将钥匙交由原告家人,对原告也没有侵权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侵权关系不能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过错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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