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实务中突出的难题,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分割的案件日趋增多。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常常有着较为复杂的历史沿革,当面临共有财产分割的第一步——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就已经使当事人乱了阵脚。
一、宅基地?宅基地上的自建房?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与农村居民身份是息息相关的。
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获得的主要方式为合法建造,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
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关心的“自建房”分割争议,正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个案中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的问题。
二、记得关注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
注意看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例如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个人住宅建筑许可证等),申请人情况以及户内共有人栏目中核定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是确定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基本依据。当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如果:
1. 手续材料中申请人/共有人等核定人员是一方配偶的长辈,甚至祖辈。这个是基于现实最常见的情况,该前提下,另一方难以主张其享有该宅基地房屋的物权份额。¹
2. 除了离婚双方当事人,还可能会涉及其子女或双方父母等共有人。宅基地房屋通常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离婚纠纷中,很大概率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涉及第三人、难以查清的宅基地分割问题另案处理,例如另进行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或共有纠纷诉讼。
3. 正如前文所说,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多发历史遗留问题,若存在无权属证明、权属不明的情况,离婚纠纷法庭也不会进行确权和分割,如后续能补办手续明确权属,则可再行分割。²
若有需求,建议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1、案例:(2019)沪0115民初24300号
2、案例:(2021)闽0504民初1001号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与农村居民身份是息息相关的。
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获得的主要方式为合法建造,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
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关心的“自建房”分割争议,正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个案中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的问题。
注意看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例如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个人住宅建筑许可证等),申请人情况以及户内共有人栏目中核定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是确定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基本依据。当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如果:
1. 手续材料中申请人/共有人等核定人员是一方配偶的长辈,甚至祖辈。这个是基于现实最常见的情况,该前提下,另一方难以主张其享有该宅基地房屋的物权份额。¹
2. 除了离婚双方当事人,还可能会涉及其子女或双方父母等共有人。宅基地房屋通常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离婚纠纷中,很大概率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涉及第三人、难以查清的宅基地分割问题另案处理,例如另进行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或共有纠纷诉讼。
3. 正如前文所说,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多发历史遗留问题,若存在无权属证明、权属不明的情况,离婚纠纷法庭也不会进行确权和分割,如后续能补办手续明确权属,则可再行分割。²
若有需求,建议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1、案例:(2019)沪0115民初24300号
2、案例:(2021)闽0504民初1001号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本文2024-10-06 15:56:07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bda04f2855dca2b2.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