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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如何认定?怎么处理利益输送问题?

栏目:律法实务时间:2024-11-05 11:08:24浏览:15收藏

利益输送如何认定?怎么处理利益输送问题?

在当今社会,利益输送问题日益受到公众关注,它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利益的保护。那么,什么是利益输送?如何认定和处理利益输送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利益输送,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特定职权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职务之便,为特定关系人或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好处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准确认定和处理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使其获取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丰厚利润的行为,目前存在法律认定上的难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滥用职权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往往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比之下,受贿罪的量刑则更为严厉,但现行法律对于此类行为能否以受贿罪论处,尚存在争议。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等因素。

在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中,如何确定受贿金额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学说,如全部数额标准说、同类行业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说、借款人同期借款利息标准说以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说等。由于“两高”尚未对此类受贿的贿赂金额认定出台司法解释,不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采纳的标准不同,导致司法认定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放贷生利型受贿的贿赂金额认定标准,以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交易型受贿罪的认定中,同样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交易形式输送利益时,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这需要把握两点:一是特定关系人获取利润是否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并与其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在实践中,这类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直接查证。因此,需要综合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等方法,深入挖掘和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

此外,对于采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具有普遍性。这类行为往往通过虚构交易、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在认定这类行为时,需要重点关注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等因素。同时,还需要注意对房屋等物品“交易时”和“最低优惠价”的认定。在实践中,由于房屋等物品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理位置、房屋品质、市场供需关系等,因此其“交易时”的价格往往难以确定。而“最低优惠价”则可能因商品经营者的营销策略、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认定这类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并综合运用多种方法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优惠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于此类行为中符合斡旋受贿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完全覆盖所有利益输送行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打击和惩治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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