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x,男 抚公(榆)行罚决字〔2024〕064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在2024年9月11日21时许,王xx与赵xx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王xx动手殴打了赵xx。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赵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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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4:56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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