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 行(交)行罚决字〔2024〕032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3日22时35分,王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xxxxxx新能源汽车沿xx大都由南向北行驶距北环交叉口50米处时,王xx驾驶车辆右拐进入路东一工厂院内,被执勤交警上前查获,经对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王xx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对王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唐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行唐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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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1:09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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