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开户单位出借账户给他人,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扣款还贷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湘民请字第2号《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有关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扣款还贷的行为并无不当;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并获取利益,应当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款项无法收回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光裕公司与东府公司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合同,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损失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2000年1月18日,〔1999〕民他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I》2017年9月版第1418页观点编号767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入党申请书?
本文2024-11-02 22:46:48发表“裁判观点”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b50e283c286e020e.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