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全流程重点合规审查
【立项环节】综艺节目模式不受法律保护
就算是“独创”的节目模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维权案,是从商标侵权的角度出发,而非对节目模式的保护。“好声音”运营公司,在全球进行了商标保护。独创综艺模式,需进行备案。
图:“好声音”商标的全球保护
【承制环节】《投资协议》纠纷是最易发生的争议
1.投资条款:建议可由主要投资人间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关键:若投资不能按约出资(没钱了或者反悔了),如何对已出资部分的处理,可选择按照实际出资确认出资比例,也可以约定免除投资人资质,已出资款不退还等,同时对此约定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与垫资的区别(如约定保本的投资等,不可取),垫资在司法实践中被定义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偿还。建议设立项目共管账户。
2.亏损责任承担条款:本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在亏损或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下,明确各投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中,基于各方证据,法院很难查明造成亏损的过错方,从而直接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责任,这就对部分投资人很“不公平”。
3.投资人负责事项条款:最好确定一位投资人作为项目的主控方,负责聘请制作公司,制定投资款的请款、审批、使用程序、审计等程序。对于其他投资人,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监督权利。如部分投资人可带来相关资源,如承诺拥有发行渠道、可聘请知名导演/演员等,建议书面约定上述承诺,并约定违约责任。对于项目实施超预算,各方投资人可提前约定处理方案。针对一些不能直接体现在账目上的花销(买流量、公关费等),建议提前商议结算方式与财务归类。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中,“买流量”的花费,因无法体现在合规的记账中,被视为相关方无法证明的合理花销,故对其他投资人承担过错责任。
4.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投资人之间对于综艺节目成果或其中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综艺节目名称等申请的注册商标,投资人间应约定归属。如上文,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综艺节目的最有效、最直观的途径。同时,为适应互联网互动而设计新颖的“花字特效”,也是商标保护的对象。
图:一些有趣独创的“花字特效”,可以注册商标
5.发行回款条款:本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又一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第一种方式为各方直接按投资比例;另一种方式为考虑各因素后约定分配比例。关键:发行回款可分配基数的确定,是司法审判中的焦点。同上文我团代理的案例,投资款的使用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与结算,导致无法确定“纯利润”,并作为分配的基础。若没有设立共管账户,则必须要掌握回款信息,避免被转移或挪用。所以,能够掌握回款信息的发行人、制片人往往是关键。我团队常办理的一类纠纷就是对发行回款的“追债”。
《制作协议》尤其重要考虑的条款
1.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1)成果归属:综艺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应明确约定我方享有综艺节目全部完整的著作权。对综艺节目中独创的音乐、舞蹈、演说、艺术作品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亦享有著作权。相关表演者,享有对单独作品的表演者权。
(2)使用许可:制作公司应保证制作中所使用的背景音乐、舞蹈、文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获得合法授权。该授权可以是制作公司本身已与相关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建立合作,也可是协助我方及其他投资人获得相关授权,并考虑到后期宣传与发行,获得一些列相关的授权,如信网权、广播权、复制权等。
2.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与成品交付条款:常见纠纷为综艺节目发行前泄密,泄密方式包括成品过程中被拷贝。比如著名案例:“走版”《悟空传》商业秘密案。
3.其他条款:一般制片公司相当于“总包”,把部分具体的项目“分包”(如场务、服装道具、后期制作等),所以应重点关注与审核“分包”的质量,建议投资人与“分包”直接签订协议约定。
《演员聘用协议》外的背景调查
在互联网时代,演员言行非常容易被发酵,导致影响发行。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中,聘用演员因表达“不正当言论”,导致制片方不得不采取换脸、重拍等措施,进而导致推迟发行半年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补拍花费等)。因此,演员的背景调查(口碑、国籍等,尤其是“网红黑历史”)非常重要!重要!重要!
《广告植入协议》约定与执行的差异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一般为协议约定与实际展示的不同,建议在后期制作时与广告主再次书面确认。
图:装置、布设、台词、展示时间等,都是植入广告应明确约定的内容
【发行环节】《发行协议》的重点关注
1.传统的发行模式为分账发行、买断发行,保底发行近些年使用较多的发行模式,可考虑。保底发行条款的法律效力相对确定,保底条款有效。保底发行合同应注意的关键点:发行人的计入时间:若在项目启动前就加入,则发行人承担风险较大,其要求后期利益就较大,反之亦然。保底条款:综艺节目不同于影视发行于院线,故应对发送渠道明确约定,并综合项目成本、发行档期、宣发力度等因素确定保底金额。宣发成本条款:详细约定宣发成本的构成并监督(物料成本、广告位、地面活动、各平台流量、推广曲制作、公关等),避免笼统约定,司法实践需对争议宣发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举证与说明,法官裁量自由较大。若采取分账发行,注意“宣发不作为”。
2.应急预案:针对特别情况的发生,建议提前商议预案。如疫情突发、政策调整、舆论危机、负面新闻等。
衍生开发
丰富多彩的二创开发,是IP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多元途径,建议在发行中就二创开发进行约定,不容忽视。
以上,是我团队对综艺节目合规审查中,对于最常见风险要点的梳理,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文娱项目。纵横不出方圆,万变不离其宗。
转载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咸飞
就算是“独创”的节目模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维权案,是从商标侵权的角度出发,而非对节目模式的保护。“好声音”运营公司,在全球进行了商标保护。独创综艺模式,需进行备案。
图:“好声音”商标的全球保护
【承制环节】《投资协议》纠纷是最易发生的争议
1.投资条款:建议可由主要投资人间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关键:若投资不能按约出资(没钱了或者反悔了),如何对已出资部分的处理,可选择按照实际出资确认出资比例,也可以约定免除投资人资质,已出资款不退还等,同时对此约定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与垫资的区别(如约定保本的投资等,不可取),垫资在司法实践中被定义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偿还。建议设立项目共管账户。
2.亏损责任承担条款:本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在亏损或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下,明确各投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中,基于各方证据,法院很难查明造成亏损的过错方,从而直接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责任,这就对部分投资人很“不公平”。
3.投资人负责事项条款:最好确定一位投资人作为项目的主控方,负责聘请制作公司,制定投资款的请款、审批、使用程序、审计等程序。对于其他投资人,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监督权利。如部分投资人可带来相关资源,如承诺拥有发行渠道、可聘请知名导演/演员等,建议书面约定上述承诺,并约定违约责任。对于项目实施超预算,各方投资人可提前约定处理方案。针对一些不能直接体现在账目上的花销(买流量、公关费等),建议提前商议结算方式与财务归类。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中,“买流量”的花费,因无法体现在合规的记账中,被视为相关方无法证明的合理花销,故对其他投资人承担过错责任。
4.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投资人之间对于综艺节目成果或其中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综艺节目名称等申请的注册商标,投资人间应约定归属。如上文,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综艺节目的最有效、最直观的途径。同时,为适应互联网互动而设计新颖的“花字特效”,也是商标保护的对象。
图:一些有趣独创的“花字特效”,可以注册商标
5.发行回款条款:本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又一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第一种方式为各方直接按投资比例;另一种方式为考虑各因素后约定分配比例。关键:发行回款可分配基数的确定,是司法审判中的焦点。同上文我团代理的案例,投资款的使用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与结算,导致无法确定“纯利润”,并作为分配的基础。若没有设立共管账户,则必须要掌握回款信息,避免被转移或挪用。所以,能够掌握回款信息的发行人、制片人往往是关键。我团队常办理的一类纠纷就是对发行回款的“追债”。
《制作协议》尤其重要考虑的条款
1.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1)成果归属:综艺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应明确约定我方享有综艺节目全部完整的著作权。对综艺节目中独创的音乐、舞蹈、演说、艺术作品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亦享有著作权。相关表演者,享有对单独作品的表演者权。
(2)使用许可:制作公司应保证制作中所使用的背景音乐、舞蹈、文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获得合法授权。该授权可以是制作公司本身已与相关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建立合作,也可是协助我方及其他投资人获得相关授权,并考虑到后期宣传与发行,获得一些列相关的授权,如信网权、广播权、复制权等。
2.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与成品交付条款:常见纠纷为综艺节目发行前泄密,泄密方式包括成品过程中被拷贝。比如著名案例:“走版”《悟空传》商业秘密案。
3.其他条款:一般制片公司相当于“总包”,把部分具体的项目“分包”(如场务、服装道具、后期制作等),所以应重点关注与审核“分包”的质量,建议投资人与“分包”直接签订协议约定。
《演员聘用协议》外的背景调查
在互联网时代,演员言行非常容易被发酵,导致影响发行。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中,聘用演员因表达“不正当言论”,导致制片方不得不采取换脸、重拍等措施,进而导致推迟发行半年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补拍花费等)。因此,演员的背景调查(口碑、国籍等,尤其是“网红黑历史”)非常重要!重要!重要!
《广告植入协议》约定与执行的差异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一般为协议约定与实际展示的不同,建议在后期制作时与广告主再次书面确认。
图:装置、布设、台词、展示时间等,都是植入广告应明确约定的内容
【发行环节】《发行协议》的重点关注
1.传统的发行模式为分账发行、买断发行,保底发行近些年使用较多的发行模式,可考虑。保底发行条款的法律效力相对确定,保底条款有效。保底发行合同应注意的关键点:发行人的计入时间:若在项目启动前就加入,则发行人承担风险较大,其要求后期利益就较大,反之亦然。保底条款:综艺节目不同于影视发行于院线,故应对发送渠道明确约定,并综合项目成本、发行档期、宣发力度等因素确定保底金额。宣发成本条款:详细约定宣发成本的构成并监督(物料成本、广告位、地面活动、各平台流量、推广曲制作、公关等),避免笼统约定,司法实践需对争议宣发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举证与说明,法官裁量自由较大。若采取分账发行,注意“宣发不作为”。
2.应急预案:针对特别情况的发生,建议提前商议预案。如疫情突发、政策调整、舆论危机、负面新闻等。
衍生开发
丰富多彩的二创开发,是IP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多元途径,建议在发行中就二创开发进行约定,不容忽视。
以上,是我团队对综艺节目合规审查中,对于最常见风险要点的梳理,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文娱项目。纵横不出方圆,万变不离其宗。
转载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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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24 17:52:47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b4f88ba07c7d3c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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