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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瑕疵决议的识别与防范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李建武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1 19:34:57浏览:6收藏
一、前言

公司决议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主体通过会议形式作出的统一决定,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战略方向、业务发展和运营效果。因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亦会成为各利益方的关注要点,相关主体产生矛盾和争议,通常以决议瑕疵为由,阻碍不利己方的决议执行,势必影响公司运营的稳定及效率。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根据公司决议瑕疵程度的不同,将出现瑕疵的决议划分为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和没有实质影响的瑕疵决议四种梯度化的效力状态。本文对瑕疵决议的识别及防范,作以下探讨分析。
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纠纷的司法现状

公司决议具有明显的涉他性,其效力问题不仅关系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的利益,还与公司外部人的利益攸关,包括债权人、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因此《公司法》赋予上述主体对公司决议是否成立或生效的监督权和诉讼权利。
笔者以“公司决议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发现自2003年至2023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的案例共计35785宗,具体数据情况如下:

从以上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公司决议纠纷中最主要的案由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有22766件,占63.62%,其次是其他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三、新公司法对决议瑕疵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先后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公司决议可撤销、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三种情形,具体细分为四种类型,决议的内容存在严重瑕疵的,无效;决议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即不具备决议的形式要件,不成立;决议的内容或程序存在一般瑕疵,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轻微且不具有实质影响的,适用裁量驳回,豁免撤销,也就是有效的决议。笔者梳理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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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无效

决议不成立

决议撤销

决议程序瑕疵轻微,无实质影响

案由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决议撤销纠纷

决议撤销纠纷

原告

股东、董事、监事等

股东、董事、监事等

股东

股东

被告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时效

无时效限制

无时效限制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适用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

2.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3.程序违反法律或章程

1.无会而决:未召开会议而作决议

2.无决而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不足出席会议定足数

4.未达多数决比例

1.决议程序违法

2.决议程序违章

3.决议内容违章

决议程序有轻微瑕疵的,对撤销请求裁量驳回

四、司法实践中公司瑕疵决议的实务要点

1.公司决议无效的识别
《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列决议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公司决议当然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的一般规则。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瑕疵规则分为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并进而以决议的瑕疵性质、严重程度的双重标准来决定公司决议的效力状态。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决议内容的违法违规,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议内容违法在公司治理中难免原则和抽象,以下情形常被法院作为决议无效的事由。第一,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无权处分股权,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超越股东会职权等。第二,越权的决议,如股东会就董事会享有的某项法定职权作出决议,或者反过来,都应理解为因内容违法而归于无效;第三,违反“无盈不分”原则的股利分配决议;第四,决议侵害股东权利。具体包括: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利润分配权、经营管理权等;第五,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决议剥夺公司股东资格;第六,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伪造的股东会会议及其决议等。
2.公司决议可撤销的识别
公司存在股东、管理层、债权人、职工等主体利益冲突,要保证每名股东、董事发出的声音代表公司的意思,就须对决议形成过程设定严格的程序规则,这就是正当程序的价值。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集中表现为,决议程序违法、违章。司法实践中可撤销的决议常见的情形有,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具体包括:会议的通知、登记、提案和议程等事项瑕疵,或召集权人的召集权本身存在瑕疵等;第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具体包括:无表决权人参与表决,主持人无权主持,表决的事项存在瑕疵,表决权计算错误等;第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章程是规范公司内部关系的自治性规则,内容违章的决议违反了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的原则,理当撤销。
3.公司决议不具有实质影响的轻微瑕疵的识别
出于保护公司决议安定性的考虑,对于决议程序违章且情节显著轻微的,新《公司法》26条规定,对“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对撤销请求裁量驳回。司法实践中界定程序轻微瑕疵,主要考虑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股东或董事公平参与、是否影响多数意思的形成、是否影响股东或董事获取所需的信息以及是否恶意违反法律规定、限制股东或董事权利等因素。实际上股东会尤其是董事会的决议包含“议”的过程与“决”的结果两个环节,议的环节难免会对决的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程序或表决的瑕疵导致股东、董事的出席权、临时提案权、表决权不能正常行使,则构成了实质影响,否则,则为非实质影响。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程序性错误的例外情况,而与决议内容的错误无关。
4.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识别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公司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司决议的成立要件有三:有会议召开的事实,具备会议召集程序,具备议决程序。决议不成立的类型化包括,第一,无会而决,未召开会议而作决议,未召开公司会议而作出的决议,是虚构出来的决议。此情形下,公司并没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之召开事实,也就没有决议的产生,实践中控股股东、管理层伪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即属此类。第二,无决而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待决事项组织表决即形成决议;第三,不足出席会议的定足数,构成公司会议表决的前提是,参会人员数或其代表的表决权数满足最低要求,若不足,即表明会议召开不具有合法性;第四,未达多数决比例,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其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五、公司治理中防范瑕疵决议的路径方法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应加强对两会召集程序、会议开展、表决程序、表决权委托、会议记录与保存等事项的合规建设。增强公司决议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天生就拥有多数表决权,更应注重程序正当,否则,欲速则不达。中小股东天生就在表决权占劣势,更应注重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出现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在自身权益直接或间接被侵害时,应及时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或撤销权诉讼。
一是注重公司决议的程序规则。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行使权利的主要场合,要保证决议的稳妥和效率,就须对决议形成过程设定严格的程序规则。重视股东会及董事会召集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合章程性,尽可能减少会议召开的程序瑕疵,防止决议效力受到影响,在程序瑕疵已经产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补充保障股东及董事的知情权和表决权,防止程序瑕疵对决议作出产生实质影响,特别在股东关系复杂、存在对抗紧张关系的背景下,更不要遗留程序瑕疵。
二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滥用表决权是指表决权人利用多数决优势通过决议,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益受损方一般都直接基于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起诉,而不是诉请决议因存在股东滥用权利而归于无效。但究其“违反新《公司法》第21条不当决议”的实质,是对私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这些原则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其本质仍是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仍属于无效的事由,司法实践中,该类情形经常被认定为决议无效。
三是确保决议内容合法合规合章程。公司股东、董事应恪守法律底线,做出的每一项决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决议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审慎应对突发情况,对相关经营管理安排、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相关的决议事项,要进行合法合规合章程的评估。
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不合规决议的股东或董事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故,为做到公司决议的实体合规,公司需深入研究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章程,并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同时,在做出决议前寻求专业机构的建议和帮助,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和长期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转载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李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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