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金融消费者维权:律盾护航,守护养老“钱袋子”
随着重阳佳节的温馨氛围日益浓厚,我们在传承与弘扬尊老敬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同时,更应将目光投向老年人在现在社会可能面临的金融消费风险与挑战。让老年人在享受晚年生活的同时,也能拥有安心、无忧的金融消费环境。
本文通过细致入微的案情回顾与深入浅出的法律解析,不仅将展现老年人在金融消费中可能遭遇的具体困境,还将揭示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为广大的银发族群体提供一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指南。
案情背景
2024年5月,本案当事人张老先生接到某银行支行理财经理的电话,要求他携带其本人身份证以及子女的身份证前往银行办理名下保险的相关事宜。张老先生遂把购买保险的情况告诉其儿子小张。小张首次得知父亲在近三年陆续被银行推介销售了股票型基金、投资连结保险等多款高风险金融产品,并且这些金融产品已产生大额损失。
维权过程
小张对于银行的不当销售行为深感气愤,原因在于张老先生在该银行购买基金、保险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前,完全没有投资经验,更缺乏相关必要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辨别能力。日常谈话中,甚至连“基金”和“银行理财”的概念都常常混淆,对于复杂如“投资连结保险”的条款更是云里雾里,无从把握。
遗憾的是,由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匮乏,张老先生除了责备自己“轻信”与“落伍”之外,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悄然受损,更不知法律途径是挽回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
见状,小张一边宽慰父亲,一边积极与银行沟通,并要求查看销售过程的双录视频。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初步交涉,就银行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但小张并未放弃。
在律师的帮助下,经当地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公正调解后,银行承认了不当销售行为并给予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在历经此番波折后,张老先生不仅获得了银行的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他的理性理财和合法维权的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这一经历不仅让他未来更谨慎地守好养老“钱袋子”,也为周围的老年朋友们树立了积极学习、自我保护的良好榜样。
法律解析
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银行是否存在向老年人违规销售高风险产品的情形?
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张老先生在购买保险、基金等高风险产品的时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产品的意思表达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形。
但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张老先生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时候已经年过65周岁,并且该投资连结保险的基金投资账户占比高达60%,属于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显然,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主动向张老先生推介投资连结保险存在违规销售情形。
同时,张老先生在短短三年时间内被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主动推介销售,致使他频繁买卖高达7只权益类基金。特别是,每当基金短期内出现亏损,销售人员非但没有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或风险提示,反而让张老先生赎回亏损基金,转而购买新发行的基金产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显然,银行存在违规销售基金产品的情形。
二、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银行是否违反或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在销售过程中,已经执行了银行规定的产品说明、风险告知、风险测评、合同签约等业务流程,销售过程满足合规要求。
然而,经过深入梳理与分析近三年风险评测结果、双录视频及相关资料发现,银行不仅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还存在明显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风险评估结果不符合金融消费者真实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事实上,张老先生风险评估结果在短时间内频繁波动于“谨慎性”、“稳健型”与“进取型”等截然不同的等级之间。对于一位已退休多年、主要经济来源仅为个人退休金、并且缺乏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长者而言,此类结果显然与其个人财务状况及风险偏好极不相符,引发了对风险评估结果合理性的严重质疑。在查看销售投连险的双录视频中,可以清晰地辨识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您本次评估结果为进取型”这一信息,这一结论与张老先生的实际状况存在显著不符,更加凸显了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合理性。
第二、银行向金融消费者主动推介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及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在适当性匹配上存在违规情形。银行在未核实问卷结果是否与张老先生真实情况一致,甚至存在张老先生在风险评估问卷填写过程受到了不当的外部影响或诱导的可能。银行基于错误的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错误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显然违反“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第三、未对老年金融消费者全面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76条规定,“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现场双录视频显示,银行销售人员对于该产品的风险揭示存在明显不足,更未针对老年人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销售人员仅以泛泛之词提及产品可能带来的收益或亏损,却未能深入结合产品的具体特性和张老先生的金融风险认知能力,充分、明确地告知产品的高风险性以及提前赎回可能引发的巨额手续费损失。这种产品告知说明过程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无疑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疏忽。当然,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更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
三、金融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银行赔偿投资损失?
银行工作人员认为金融投资本就存在风险,张老先生在面对亏损时,理应自行承担其后果,而非反过来找银行追责。在前期沟通中,他们反复强调,金融消费者需具备风险意识,自行负责其投资决策带来的结果。
但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损失赔偿”的明确规定,即“当卖方机构因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时,需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适当性义务”要求银行等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抛开“卖者尽责”来要求“买者自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除非,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可以请求免除相应责任。因此,银行因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时,需向金融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从赔偿范围来看,银行的赔偿责任也不仅仅是“几桶油、几袋米”,而是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实务中,观察近年来民事判决,可以明显看出卖方机构因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而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比重正逐步上升。法院在判定卖方机构存在重大过错的案例中,损失赔偿责任的分配主要呈现出三种模式:一是全额承担(即100%的责任),二是承担主要责任(通常为70%,而投资人承担剩余的30%),以及第三种,即双方各半承担(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律师建议一、了解基本权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老年人在进行金融消费时,应明确自己的这些权利,并在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护。
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提高金融知识水平:老年人应主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基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可以通过参加社区讲座、阅读金融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等途径获取相关知识。
2.谨慎签署合同:在签署金融合同前,老年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费用、风险、收益等方面的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保护个人信息:老年人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号、社保账号、信用卡号等敏感信息,切勿随意泄露给陌生人或非官方网站。在办理业务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积极维权
1.保留证据:在进行金融交易时,老年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宣传资料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2.及时投诉:当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投诉或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四、关注政策法规
1.了解政策法规:老年人应关注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法规,了解自身在金融消费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2.参与监督:老年人可以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对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时,也可以参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活动,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转载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李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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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1 19:34:5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a826f1764e77a9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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