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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继子也有继承权?!分家产的人又多了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孙小玲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5 18:18:20浏览:10收藏
基本案情
大美与大帅于2020年结婚,两人均为二婚家庭,2023年大帅因工伤死亡,公司赔偿大帅的近亲属75万元。该笔款项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分配于大帅的母亲、大帅亲生女儿及配偶大美。
但大美与大帅结婚前,育有一子,名为小涛。大帅从2020年一直照顾小涛至2023年。死者大帅实际上为小涛的继父,小涛应可参与分配,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遂大美与小涛委托我所提起上诉。
主办律师认为
大美与大帅结婚后,小涛与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小涛在上学阶段,每到节假日均会回到大美和大帅共同的家中。大帅在此期间,曾多次前往学校探望小涛,与大美一起承担支付小涛的学费、生活费的开支。且在大帅去世以后,小涛依照农村习俗以大帅的儿子身份参加了葬礼、立碑等所有丧葬事宜。
小涛与大帅之间形成了紧密的抚养教育关系,死者大帅实际上为小涛的继父,两人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遂小涛可参与大帅的遗产分配。
本案件除75万元赔偿款参与遗产分配外,还有其他遗产等问题仍需解决,如走诉讼需要分三次进行诉讼,主办律师孙小玲认为该案件有调解的基础,积极与法院和对方沟通调解事宜,因调解成功,一次性解决了大美的所有问题。
通过调解,小涛参与大帅75万元赔偿款分配及相应遗产份额。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转载自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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